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本溪市人民政府取消、调整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取消年检项目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5)108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取消第一批年检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05〕34号)精神,市政府要求各部门在前三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基础上,认真对照辽政发〔2005〕34号文件中“省政府决定取消、调整的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31项)”内容,相应取消、调整本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年检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辽政发〔2005〕34号文件中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年检项目,涉及本部门的要相应取消;需要下放的和交由中介组织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本部门的要相应下放和移交。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对调整后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条件、申报材料、审批程序、收费标准和承诺时限进行规范,经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三、各部门、各单位要于12月15日前,将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材料一式二份及软盘,报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3889001、3889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