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整顿和规范药品经营秩序
突出整治严重扰乱经营秩序的违法行为。重点检查和整治无证经营、挂靠经营、借 用他人证 照经营、零售出租柜台、货票分离的代理经营、药品储存条件不符合规定、非法渠道购销药 品、药品经营企业未执行GSP认证规范要求、处方药是否按规定严格凭处方销售并留有原始 处方或做处方登记、是否严格按规定购售和管理特殊药品、药品零售企业是否有违规进行药 品批发的行为和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等。
(三)整顿和规范药品使用秩序
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行为的监管。重点检查和整治医院非法配制制 剂和医院 之间非法调配使用制剂行为,门诊临床治疗中的不合理用药现象和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 不良事件不能及时报告的问题,医疗机构是否有过期失效药品、是否对购进的药械进行质量 验收及规范填写验收记录、不按规定储藏药械、非法渠道购销药械、非专业人员从事药品调 剂工作以及违法使用假劣导管、心脏起搏器、骨科植入器械、婴儿培养箱、监护仪、麻醉呼 吸机等违法行为。
五、实施步骤
专项行动从2006年6月开始,分四个阶段进行,年内基本完成。
第一阶段:组织部署阶段(6月20日-7月20日)
各县(区、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成立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工作 领导组, 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及时周密安排部署。新闻媒体要高度关注,广泛宣传专项行 动的工作要求和工作进展,大造声势,营造氛围。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阶段(7月21日-9月20日)
相关部门要发动、指导和督促行政相对人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 深入开展 自查自纠。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要围绕本单位存在和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有效 措施认真整改,要明确责任,分解任务,认真组织,周密安排,要有详细的自查方案和自查 整改报告,并按规定时限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阶段:集中整治阶段(9月21日-11月20日)
各县(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开展 整治行动 。要加大案件查处力度,集中力量查办一批有影响的典型案件,推动整治阶段工作深入开展 。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领导组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整治情况的抽查和督察 。各县(区、市)也要组织对企业整改情况的抽查和督察,对群众有举报、抽验不合格批次 较多、有过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要重点抽查。严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整治工作取得 显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