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市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严格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
  各县、市要积极引导出租汽车企业 (经营性公司和 服务性公司)制定合理的管理规程和服务标准,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企业营运机制。要依法 确认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市场主体资格,坚决制止和纠正官商勾结、炒作市场,以“公司化” 上户等取消个体工商户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和非法占有私人的出租汽车车辆资产所有权,企业 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收取占户费,一次性“买断”、或收取“风险抵押金”、 “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费”等方式向个体经营者和驾驶员转嫁 投资和牟取不法暴利的行为,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企业用人、财务、资产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要根据产权关系,理清经营者与“挂靠公司”之 间的产权关系。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理顺出租汽车经营者与驾驶员的劳动用工关系,订立 劳动合同,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规定的出租汽车企业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为驾驶员按时、足额缴纳基本 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和工商等保险费,切实保障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支持和鼓励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参加以上社会保险。要严 格执行出租客运市场运力的总量控制,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对个别县、市根据当地经 济和社会发展确需设立出租汽车企业时,要依法举行听证会、严防官商勾结的“挂靠公司” 和炒作市场、坑骗经营者的“公司”出现,严格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 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省、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经营资格许可证后方可购车、上户营运。
  (五)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管,提高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市纠风办、市监委要严肃查处官商勾结、炒作市场,公务、执法人员的各类侵犯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严格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和执法程序,不断提高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努力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对出现的官商勾结、炒作市场,公务、执法人员开办出租汽 车“挂靠公司”、以“公司化”上户等取消个体工商户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和非法占有私人的 出租汽车车辆资产所有权、巧立名目收费、强夺豪取、徇私舞弊、私养黑车、充当非法营运 “保护伞”的问题,要组织专门的工作小组立案查处,坚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发生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等问题,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要科学合理地给予出租汽车在限时、禁行、禁停、禁止上下客等交通措施中公交优先的待遇 ,加强规划审批,在新建城市大型公共建筑时,必须配套建设足够的停车车位。现有出租汽 车停车车位不足的城市,要加大资金投入,尽快在车站、饭店、宾馆、商场、文化娱乐中心 等公共场所增建适量的出租汽车停靠站(点)。各级主管部门及出租汽车企业,要教育出租 汽车驾驶员自觉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模范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对出租汽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要注意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纠正。对不影响安全畅通的轻微交通违法 行为,要更多地强调宣传教育,不能以罚代管。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 ,不得附加收取公告费、登报费、拖车费、学习资料费、培训费等。对贯彻国家、省和市有关文件工作不力,达不到要求而引发出租汽车群体性事件的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 其责任。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