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市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6〕66号)
为进一步解决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 〕 81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 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 64号)以及建设部、监察部等七部委《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建城〔2006〕 107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 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06〕 4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认识开展专项治理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重要性
近年来,各地在规范出租汽车管理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个别城市仍然存在对国务院、省和市人民政府要求执行不力、领导重视不够、 部门相互扯皮、令不行、禁不止、纵容不法人员炒作市场、转让或变相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牟取不法暴利,大肆坑骗经营者或驾驶员;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公务、执法人员利用职权,官商勾结开办出租汽车“挂靠公司”,以“公司化”上户等取消个体工商户的出租汽 车经营权和非法占有私人的出租汽车车辆资产所有权、巧立名目、强夺豪取、徇私舞弊、私养黑车,充当非法运营“保护伞”以及管理部门人员编制、工作经费长期得不到解决等现象和问题,影响了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做好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
二、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组织机构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
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要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以贯彻落实国办发〔2004〕81号文件为主线,以减轻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负担 为切入点,以解决出租汽车行业的突出问题为重点,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促进出租汽车 行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