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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本溪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从2006年2月20日起至2007年9月30日结束,共分4个阶段:
  (一)组织动员阶段(2006年2月20日至2006年3月10日)。各县(区)及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全面部署整治工作。
  (二)调查摸底阶段(2006年3月11日至2006年4月20日)。各县(区)对渡口、渡船的现状认真开展调查、摸底,了解掌握基本情况。
  (三)检查整改阶段(2006年4月21日至2007年4月30日)。各县(区)及有关部门深入基层,严格检查,落实渡口、渡船和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消除渡口、渡船安全隐患,坚决打击“三无船舶”(无船员证书、无船舶检验证书、无船舶登记证书)航行和非法载客渡运行为。
  1.完善渡口审批手续。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要求,认真对渡口进行清理整治,对未经审批的渡口,要逐个通知并督促经营人向所在地县(区)级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2.完善渡口标志。督促渡口经营人在渡口两岸设置明显的渡口标志,标明渡口名称、批准机关、批准日期和批准文号、渡运路线、渡船名称、渡船载客定额以及乘客须知、渡口守则等项内容。
  3.落实渡口安全管理责任。督促县(区)、乡(镇)政府落实渡口、渡船和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规章制度,制定渡口事故险情应急预案,落实机构、人员、经费和安全管理制度等,指定专人负责维护渡运秩序,确保人员通行安全。4.加强渡口船舶管理。督促渡船的所有人和经营人按照《船舶登记条例》、《船舶检验条例》要求,依法申请登记和检验,取得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渡口船舶要按照规定配备相应水上救助设备。
  5.依法打击“三无船舶”和非法渡运船舶。严肃查处渔业船舶、农用船舶、自用船舶等非运输船舶非法载客行为,坚决打击“三无船舶”航行,依法取缔未经检验、登记的船舶和未经审批的渡口、渡船,督促渡口、渡船经营人淘汰超龄船舶和水泥船舶。
  6.更新改造渡口、渡船设施。渡口管理部门和经营人要组织人员对渡口设施、设备进行检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锈蚀、渗漏严重的渡口船舶进行除锈、刷漆、更换渗漏处船舶钢板等必要的防腐、防漏处理。
  7.加强渡口员工的管理。渡口工作人员要经过海事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海事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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