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代表政府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责任。
(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职责
1.对本地区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2.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
3.统计和分析事故,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检查事故防范措施的执行情况;
4.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
5.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
6.监督检查安全费用的合理使用和安全措施工程的完成情况;
7.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法制教育,指导安全检查活动;
8.监督检查煤矿职工培训情况;
9.受理因坚持按章办事而遭受打击报复的事件;
10.地方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安全监管检查人员的职责及权限
1.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要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2.有权随时进入生产经营单位或作业场所、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3.有权参与煤矿安全设计、措施的审查;对不安全问题,有权要求限期解决。
4.对检查中发现影响生产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5.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整改;发现有冒险作业或违章指挥的,有权责令其立即纠正;发现有威胁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6.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予以查封或扣押。
三、强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管理
1.做好基础工作。要强化业务培训,在岗人员每三年必须接受不少于一个月的脱产业务培训。要认真总结监管工作经验,建立健全重点监督检查、执法统计分析、隐患跟踪整改、事故处理跟踪落实等制度,推进监管机构的标准化建设。
2.制定考核办法。要将考核结果作为监管人员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完善奖惩制度,建立奖优罚劣机制,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或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