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6)19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5〕79号)及《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33号)精神,结合我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管机构
各产煤县(区)政府要注重抓好煤矿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对安全监管部门都要配备具有采掘、通风、机电、运输、地测等专业知识的人员。
按照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辽煤监管〔2006〕16号)要求,各产煤县(区)煤矿安全监管机构中专业人员(指能够下井从事安全监管的人员,下同)配置不得低于下列要求:
1.按年生产能力核定,每10-20万吨1人;
2.按辖区煤矿个数核定,每5-10个煤矿1人;
3.辖区内存在大矿(指年产量超过10万吨的矿井)、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每存在一处增加1-2人;
4.采掘、通风、机电、运输、地测等专业人员必须齐全。其中:
本溪满族自治县现有煤矿136个,年核定生产能力230万吨,高瓦斯煤矿2个,煤矿安全监管机构人员编制不应少于30人,其中,安全监管专业人员不应少于25人。
桓仁满族自治县现有煤矿21个,年核定生产能力39万吨,高瓦斯煤矿3个,煤矿安全监管机构人员编制不应少于9人,其中,安全监管人员专业人员不应少于7人。
明山区现有煤矿17个,年核定生产能力24万吨,高瓦斯煤矿1个,煤矿安全监管机构人员编制不应少于5人,其中,安全监管人员专业人员不应少于3人。
溪湖区现有煤矿18个,年核定生产能力153万吨,存在2个大矿(辽宁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彩屯煤矿、本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煤矿安全监管机构人员编制不应少于17人,其中,安全监管人员专业人员不应少于15人。
县(区)煤矿安全监管人员要列入政府机关编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责;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应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权(乡级监管机构由县、区规定)。各级政府必须根据本地区煤矿实际,为煤矿安全监管机构配置必要的安全监管装备。
二、明确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