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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晋城市对城区苗匠联办煤矿“3·18”特大瓦斯事故处理情况的通报

  二、晋城市深刻吸取“3·18”特大瓦斯事故教训,积极建立完善煤矿管理长效机制
  “3·18”特大瓦斯事故发生后,晋城市为有效防范和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发生,在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的同时,努力建立完善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一是深入开展各类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严格把关搞好复产验收。为了切实抓好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复产验收工作,晋城市制订出台了《全市煤矿汲取苗匠联办煤矿“3·18”特大瓦斯事故教训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和复产验收实施方案》,就整顿内容、复产验收、关闭矿井及加大责任追究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重点,划清了职责,制定了具体对策措施;并组织了4个督查组,分赴市直各煤炭企业和各县(市、区)开展督查工作。为加快资源整合进度,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积极简化办事程序,并深入到资源整合矿井逐矿摸底,督促指导企业加快证照办理进度;同时,他们坚持“打、管、疏、关”四管齐下,加强资源整合期间的各项安全监管。期间,晋城市四大班子领导多次深入煤矿督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市委书记李雁红、市长夏振贵带领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多次不打招呼,深入到煤矿一线突击检查整顿工作。
  二是设立“3·18”安全警示日。晋城市委、市人民政府把3月18日确定为全市安全警示日,要求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各单位、各企业要在警示日前后广泛开展以“召开一次专题会议、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开展一次主题活动”为内容的“三个一”警示活动,铭记“3·18”事故的深刻教训,牢固树立“安全事故猛于虎、安全事故大于山”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摆正安全生产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以此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三是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严肃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晋城市依照国家及我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对煤矿企业及其所在行政村、乡(镇、办事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站、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和工作人员等相关责任人的具体责任和相应的责任追究做出明确规定,使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认定和处理追究更加有章可循。
  四是进一步完善了《晋城市乡镇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晋城市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对乡镇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从年度考核、补聘录用、轮岗交流、日常管理、工资发放、发生事故责任追究等方面,制定出台了具体的补充意见;在各县(市、区)成立了乡镇煤矿驻矿安监员管理中心,负责辖区内驻矿管理员的日常管理,每月召开一次驻矿安监员例会,具体组织实施定片包矿、定时交流轮岗和年终末位淘汰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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