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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

  二、专项整治的工作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二)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国办发[2006]37号)、《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分工意见》(中纪发[2007]2号)、省纪委《关于中省直部门落实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分工意见》、《2007年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体任务分解》、《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37号文件的通知》(黑政办发[2006]85号)。
  三、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
  紧紧围绕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中容易发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问题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包括已售项目)进行重点调查。
  (一)组织全面检查。检查房地产领域涉及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立项、规划审批、施工许可、预售许可等环节的违规审批、滥用权力等行为和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检查房地产企业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虚假承诺、囤房惜售、哄抬房价、合同欺诈、价格欺诈、偷逃税收、房屋面积缩水、建筑节能指标不达标以及违规强制拆迁等行为。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进行审计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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