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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
(黑建房[2007]18号)


各市(地)建设局(房产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商局,省农垦、森工总局:
  为贯彻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八部门《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研究制订了我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就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
  开展专项整治对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合理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抓紧、抓好。通过专项整治,使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秩序有明显好转。
  二、认真贯彻落实《方案》要求,依法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一)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切入点组织全面自查。市(地)县要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房地产领域涉及的有关部门要认真查摆在项目立项、土地取得、规划审批、预售许可、房地产税收等环节存在的问题,同时要组织好房地产企业自查,对存在发布违法广告、囤房惜售、哄抬房价、合同欺诈、价格欺诈、偷逃税收以及违规强制拆迁等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进行审计和检查。自查结果按《方案》要求上报。
  (二)以房地产领域信访案件为重点组织全面检查。各地要在房地产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所有规定项目进行检查,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要重点检查,依法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出的问题按职责分工依法进行处罚,并按《方案》要求书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三、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规划、房产、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监察、税务、发展改革、工商、物价等部门应密切配合,求真务实, 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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