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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帮扶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工作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帮扶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工作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6〕40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2005年,我市开展帮扶“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工作以来,实现了11105户“零就业家庭”中12483人就业和再就业,完成了“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工作任务,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据调查,已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有相当数量存在着就业质量不高和稳定性差的问题,也有部分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成员尚未实现就业的问题,同时还产生了新的“零就业家庭”。针对这一问题,市政府现就进一步做好“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帮扶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帮扶任务和帮扶对象2005年全市承担帮扶“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工作任务的各县(区)、各单位、各部门,要继续帮扶原所承担的“零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成员实现就业;新产生的“零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成员就业问题原则上由所在社区帮扶。
  二、帮扶标准
  1.“零就业家庭”成员中至少1人,力争2人实现就业基本稳定;
  2.“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后,收入要高于我市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参加社会保险。
  3.对就业岗位不挑不拣的新产生的“零就业家庭”成员,确保在20天内帮扶其实现就业。
  三、帮扶措施
  1.落实帮扶责任。一是各责任部门、单位要继续与所承担帮扶任务的“零就业家庭”成员签订2006年至2007年的帮扶协议,帮扶工作“一定三年不变”,要采取跟踪服务的办法,建立帮扶工作的长效机制,对“零就业家庭”实行动态管理。二是2006年新产生的“零就业家庭”,要做到随产生随帮扶,并提供“三级三周”限时服务,确保20个工作日内使其实现就业再就业。社区应在第一周内对本辖区新产生的“零就业家庭”成员进行全面帮扶,确有困难不能在第一周内帮扶就业的,由社区向所属县(区)劳动保障部门上报;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在第二周内对基层上报的所有“零就业家庭”成员与社区共同实施帮扶,经过努力在第二周内仍不能帮扶就业的,由县(区)劳动保障部门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在第三周内对新产生且尚未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实行兜底帮扶,确保帮扶“零就业家庭”成员20天内实现就业,真正做到“出现一个,安置一个,保障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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