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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政府关于搞好全市“双十一”造林绿化工程的实施意见

  2、创新营林机制,落实工程管护措施。创新营林机制,实行工程规范化管理,是提高造林绿化工程质量的关键。今后凡属国家和省、市、县投资的环城、通道、荒山与城市等造林绿化工程,应全部进行招(议)标发包,按照“公开竞标,签定合同,明确质量标准,分年度验收付款”的要求,规范工程管理,严把工程质量,确保造林成活。

  城市绿化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外地资金、人才到我市搞城市绿化;要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在非基本农田地段大力推行租地造绿,加快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要认真落实相关配套政策,调整城郊产业布局,引导集体、个人自建苗圃等绿化生产基地,形成城乡一体的生态绿化圈。

  加强新造林工程后期管护工作,是关乎绿化工程成败的重要环节,各县(区、市)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林业确权发证和“四荒”拍卖下放工作力度,通过明晰林权树权,调动经营者造林与管护积极性;要通过反租倒包、下放林(树)权和适当补偿等措施,认真解决好通道和环城林带等绿化工程占地问题。凡新造幼林工程,在造林专业队按标准交工后,应尽快落实产权,明确管护经营主体。各县(区、市)要配足绿化工程后期管护经费,认真做好新造林工程的锄草、修剪、浇水及病虫害防治等后期抚育管护工作,巩固造林绿化成果。

  3、拓宽融资渠道,保障绿化投入。“双十一”造林绿化工程规模浩大,必须建立“林业资金制度”和“城市绿化保证金制度”,拓展融资渠道,实行多元投入机制:一是加大项目申报力度,争取国、省重点工程项目投资。各级政府及其林业部门要紧紧抓住国家重视生态建设和省级六大林业工程启动的历史机遇,努力争取国、省级造林绿化项目投资。二是要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十一五”期间,市级财政每年要安排1000万元以上专项资金投入工程建设,各县(区、市)年度财政配套资金不得低于200万元,配套资金主要用于重点工程配套、年度考核奖励和工程设计管理费用等项支出。三是从煤炭采矿权出让价款收益中划拨林业建设资金。按照晋政发[2006]5号文件关于“市、县政府每年除保证林业部门正常预算经费增长外,要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煤炭资源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六大工程建设”的规定。市、县两级要从煤炭采矿权出让价款留成部分按20%比例划拨出“林业建设资金”,用于“双十一”造林绿化工程。市级所筹部分主要用于市区环城林带建设及外围绿化投资;公路“三化”示范路段和县乡公路绿化补助;森林资源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补助。县(区、市)所筹部分由各县(区、市)支配。主要用于县城环城林带及其外围绿化工程补助和占地租用费支出;出市口等重点地段绿化补助;村镇绿化工程配套;林果产业开发和村级公路绿化补助;森林资源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及造林工程后续管护费用等支出。“林业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分级使用,逐年列支,按项目定计划,按计划列支出,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财政、林业部门制定。四是依法落实城市新建或改建项目绿化保证金制度,加强对新建或改建项目绿化工程的方案审查、实施、管理和施工验收。五是要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集聚社会资金。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林木、林地经营权流转的有关政策,落实市政发[2001]62号文件规定,凡购买“四荒”搞造林绿化的公司、大户和个人,要在政策上给予优惠,资金上给予扶持,技术上提供服务。要积极培育活立木市场,促进林地使用权与林木经营权合理流转,盘活资产,保护和调动林(果)经营者的积极性,吸引社会资金向造林绿化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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