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生态功能区划和生态经济区划方案的通知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功能区划和生态经济区划的通知》(晋政办函〔2006〕44号)、省环保局关于印发《生态功能区划工作方案》和《生态经济区划工作方案》(晋环发〔2006〕300号)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我市生态功能区划和生态经济区划工作方案如下:
一、编制依据
1、《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议》;
2、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功能区划和生态经济区划的通知》(晋政办函〔2006〕44号);
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蓝天碧水工程的决议》(晋政发〔2006〕15号);
二、工作目标
1、以生态环境现状、生态环境敏感性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评价为基础,按照生态服务功能空间分异规律将全市或区域划分出不同的生态功能区,分类提出保护和管理措施,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切实加强现有的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地区,发挥生态效益,改善环境质量,提高生态安全,为晋中的经济建设和和谐发展奠定重要的环境基础。
2、在生态功能区划的基础上,编制生态经济区划,进一步细化功能单元,明确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通过划分不同的生态经济单元,反映全市或地域间的自然、资源、经济和生态等方面的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客观规律,识别生态经济发展的优势,发挥生态经济效益,提出生态经济发展方向和对策,为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以及制定重大经济技术政策、社会发展规划、经济发展计划提供科学依据,推进我市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三、工作要求
晋中市编制全市的生态功能区划和生态经济区划,各县(区、市)编制各县(区、市)的生态功能区划和生态经济区划。市、县(区、市)环保局负责制定生态功能区划和生态经济区划的具体实施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及相关专家,组织对编写单位的技术指导和审查。
(一)对生态功能区划的要求。
1、市、县(区、市)的生态功能区划要与国土、农业、林业和水利规划或区划相衔接,必须在省、市生态功能区划的基础上进行。
2、生态环境现状评价、生态环境敏感性评价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评价的指标体系和方法以《生态功能区划暂行规程》的要求为基础,可以根据实际选择恰当的指标和方法,力求科学的、客观的反映当地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服务功能。生态功能区划中所用数据应是2000年以后的最新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