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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2007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次金堤河环境综合整治采用单元考核的原则,即沿河各县为一个整治单元,每个整治单元内分 若干分子单元,单元、子单元均达标方为达标,有一项不达标的为不达标。
  3.整治内容
  (1)有关县金堤河出境责任断面化学耗氧量浓度不能高于160mg/L,氨氮浓度不超过15 mg/L;濮阳县考核断面为金堤河宋海断面,范县为金堤河古城桥断面,台前县为金堤河贾垓桥断面,各断面的监测频率为2 次/月;
  (2)有关县向金堤河排污的主要沟渠设立入金堤河责任断面,化学耗氧量浓度不得高于150mg/L,氨氮浓度不超过15 mg/L。濮阳县考核断面为回木沟、三里店沟断面、青碱沟断面;范县为杨楼河王楼桥断面、濮东干渠濮台路断面;台前县为梁庙沟闸断面,各断面的监测频率为2 次/月;
  (3)所有建设项目必须具备完善的环保手续,不具备环保手续的建设项目,必须停产补办手续;无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停产治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必须关停。所有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保要求,不得擅自停运环保污染治理设施,对停运设施且超标排污的企业,实施停产整改措施;
  (4)所辖区内不得存在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土”企业。
  4.整治标准
  (1)关停、停产治理以及“十五小土”、“新五小”企业关闭取缔的文件必须由县级人民政府下达;
  (2)停产补办手续、停产整改通知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下达;
  (3)辖区内发现1 家“十五小土”、“新五小”企业未按照省政府“拆除设备、清除原料、吊销执照、停止供电”要求拆除到位的,或县(区)出境水质超标的,按照《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区)出境水质超标和所辖企业环境违法责任追究措施的意见的通知》(濮政〔2007〕25 号)执行;全年辖区内发现3 家以上“十五小土”、“新五小”企业违法生产的,视为该县政府环保目标未完成。辖区内向金堤河排放污染物的主要沟渠连续3 次或全年4 次超标,视为该县政府环保目标未完成;
  (4)辖区内发现未批先建项目2 起,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反环保“三同时”项目1 起,市环保部门对该县所有建设项目实施区域限批措施,并视为该县政府环保目标未完成;发现2 家(含2 家)以上应下达停产补办手续、停产治理、停产整改或关停而未下达到位的,视为该县政府环保目标未完成;发现2 家(含2 家)以上未按照县政府或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要求停产、关停到位的,同样视为县政府目标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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