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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抵税(应税)物价格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对于已使用过或受到损坏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可根据(一)项计价方法确定重置成本,并结合实际成新状况或损坏程度折价计算。
  (三)对于需要变现的抵税物,在确定其合理价值的基础上,还应考虑抵税物的批量、价外合理费用承担、快速变现等因素对价格的影响。
  国家对价格鉴定方法、计价原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从事抵税(应税)物价格鉴定的单位应取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人员应取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与人事部联合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或由广东省物价局与人事厅联合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助理价格鉴证师资格证书》。凡未取得有关资格证书从事抵税(应税)物价格鉴定业务的,其价格鉴定结论无效,收取费用按乱收费行为处理。
  第十条 抵税(应税)物价格鉴定收费按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无明确规定的,价格鉴定经费应向当地财政申请专项拨款。
  第十一条 抵税物和应税物价格鉴定委托单位和价格鉴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国家利益或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抵税(应税)物价格鉴定委托书
  2.价格鉴定标的清单

  附件1:
抵税(应税)物价格鉴定委托书
  (委托机关发文编号)

  :
  我单位因办理             (委托目的)的需要,需要确定抵税(应税)财产的计税基价/拍卖保留价,特委托你中心对     (后附价格鉴定标的清单)等抵税(应税)财产的     (价格类型)进行价格鉴定。

  价格区域:
  鉴定要求:
  附件材料:
  特殊情况说明:

  委托单位经办人:         联系电话:

委托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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