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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抵税(应税)物价格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抵税(应税)物价格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粤价[2007]58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规范我省扣押、查封、拍卖(变卖)抵税物和应税物价格鉴定行为,保障国家财税收入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广东省抵税(应税)物价格鉴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抵税物和应税物价格鉴定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加强监督管理和指导,共同做好这项工作。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

  第一条 为规范抵税物和应税物价格鉴定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抵税物和应税物价格鉴定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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