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展览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7)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展览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九日
南京市展览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会展环境、规范会展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展览,是指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以招展方式在固定的场馆及预定时期内,通过物品、技术或者服务的展示,进行信息交流,促进经济、贸易、科技发展的商业性活动。
本办法所称主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展览的实施方案和计划,对招展办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对招展办展活动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是指根据与主办单位的协议,负责布展、展品运输、安全保卫以及其他具体展览事项的单位。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展览的经营行为(含以现场销售为主的展销活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南京市会展管理机构按照政府规定的职责对全市展览业活动实施指导、管理、协调和服务。
市公安局、工商局、市容局、外经贸局、卫生局、贸促会和南京海关、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会展经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展览业活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对展览业的管理,遵循政策引导、市场化运作的规则,倡导有序竞争,鼓励行业自律,实行有效监管。
第六条 展览行业组织应当在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建立展览评估体系、完善展览数据统计平台、发布展览资讯信息以及引导会员规范经营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各类专业性行业组织应当在利用专业信息资源,组织、举办专业性展览活动中,积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七条 举办展览活动,需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举办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开展前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