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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分价格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粤交费[2007]13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财政局、物价局、公路局,省公路局,省交通集团:
  经省政府同意,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关于2007年春运期间旅客运输票价不再上浮的通知》(粤价[2007]21号),我省下调公路客运附加费的征收标准,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标准从现行的每人公里征收 0.03 元降为 0.02 元。
  二、营运客车仍按座位包缴基数,其中计算包缴基数的每车次实载率由原来的 70 % ,调整为按 55 %计征。
  三、调整后的广东省公路客运附加费营运客车包缴基数,车籍所在地属山区县的车辆为每月每座 55 元,车籍所在地属非山区县的车辆为每月每座 60 元。按天计缴的标准为每天每座 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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