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7]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种子市场管理,规范种子市场秩序,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40号文件进一步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9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一)搞好政企分开。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级负责、稳步实施”的原则,将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实现人、财、物的彻底分开。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现有事业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应当剥离生产经营职能,整体转化为种子技术推广服务单位或与种子管理、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并,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全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分3个阶段进行:3月底前完成市级种子企业改革,5月底前完成县(市)区种子企业改革,6月份进行总结和检查验收。到期未完成政企分开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自2007年7月1日起,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发改、财政、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二)切实做好种子企业的改制工作。各级国有种子企业按照同级负责的原则,在本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下,由原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改革改制,建立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把种子企业培育成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要支持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情况下,通过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兼并、破产、出售等多种方式加快改制重组。对国有种子企业的亏损,应先清理,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再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开办的种子生产经营实体,现挂靠各农业科研院(所、校)及粮食、供销、邮政系统等单位的国有种子企业也要按照有关规定,搞好产权制度改革。
(三)妥善处理政企分开后有关人员安置工作。坚持以社会稳定为前提,把种子企业人员安置放在首要位置,重点安排好分流的企业富余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对辞退的人员,种子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种子企业依法出售经评估核准、备案的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此外,各级各部门要及时掌握种子管理体制改革过渡期种子市场供需情况,加强对辖区内种子市场的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避免出现种子供应不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