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以下项目,予以撤销: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不符合实际需要的项目;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收费的项目;以开展活动为由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滥发钱物的项目。凡设置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省里规定的要求执行。清理工作期间,一律暂停举办新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按照上年年初工作安排已开展的不跨年度的项目,在未确定是否取消或保留之前,可按原工作计划进行。
(三)清理方式。清理工作采取“自上而下、条块结合,双向核查、逐项审核,自查自纠为主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市政府部门负责清理本部门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清理本辖区内政府及相关部门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对社团组织举办的项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清理,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提出清理意见,并组织实施;没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团组织,由民政部门负责提出清理意见,并组织实施。
四、实施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现在至3月底)。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7〕12号文件和本方案的要求,对本辖区、本部门(系统)举办的各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进行调查摸底,认真自查自纠。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列出具体项目,分别提出保留、合并或撤销的意见,对确需保留的项目要说明具体理由,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同时,认真填写《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统计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拟撤销项目)》、《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拟保留项目)》。3月21日前,要将阶段性工作报告、各种表格、拟保留项目所依据的有关文件原件、各项材料的电子版等报市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经初审后,报送联席会议研究确定,3月25日前报送省联席会议审核。
(二)监督检查阶段(4月至6月底)。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区域和本系统清理工作的督导,确保清理工作质量。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将检查情况汇总后,于2007年6月10日前报市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联席会议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县(市)区、各部门清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工作采取对重点地区和部门督导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漏报、瞒报的项目一律作为应取消的项目,不得补报。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公示和建章立制阶段(7月份)。省联席会议对予以保留的项目批复后,按程序向社会公示。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加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和规范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