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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超过40%的,由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增补。
  第四十三条 分期开发的物业经已入住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申请,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新一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应当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增补的候选人从新一期物业的业主中推举,差额比例不得少于20%。
  增补委员的数量根据新增投票权数占已有投票权数的比例计算,但增补后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总人数不得超过13人。
  第四十四条 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任提议或经县(市)、区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议,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终止其委员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连续3次以上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
  (四)有犯罪行为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六)兼任所辖区域物业管理企业工作的;
  (七)严重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或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八)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其中(一)、(四)、(五)项情况由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并报下次业主大会备案;其他情况要经业主大会通过。
  第四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备案事项因业主委员会换届、注销或委员增补、变更等原因而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换届、变更、注销备案表及有关资料到县(市)、区房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县(市)、区房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的名称须与物业的名称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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