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超过40%的,由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增补。
第四十三条 分期开发的物业经已入住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申请,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新一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应当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增补的候选人从新一期物业的业主中推举,差额比例不得少于20%。
增补委员的数量根据新增投票权数占已有投票权数的比例计算,但增补后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总人数不得超过13人。
第四十四条 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任提议或经县(市)、区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议,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终止其委员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连续3次以上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
(四)有犯罪行为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六)兼任所辖区域物业管理企业工作的;
(七)严重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或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八)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其中(一)、(四)、(五)项情况由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并报下次业主大会备案;其他情况要经业主大会通过。
第四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备案事项因业主委员会换届、注销或委员增补、变更等原因而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换届、变更、注销备案表及有关资料到县(市)、区房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县(市)、区房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的名称须与物业的名称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