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产生,差额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由5至13人的单数组成,首届业主委员会人数由筹备组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 推选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由筹备组向业主发放推荐表,根据得票多少,并结合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及委员的代表性、广泛性等因素,确定候选人名单。
筹备组应该审查候选人的资格。候选人名单产生后,筹备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居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四)遵守业主大会议事日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五)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六)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七)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八)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内任职。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燉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委员会的当选应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燉2以上通过。
业主委员会选举时,经与会业主过半数投票权同意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若票数相等,应当对得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若经与会业主过半数投票权同意的被选举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应及时视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成立情况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申请表;
(三)业主公约;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五)选举和表决结果统计表;
(六)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委员分工等。
县(市)、区房管部门应在收到上述材料后10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物业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