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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产生,差额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由5至13人的单数组成,首届业主委员会人数由筹备组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 推选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由筹备组向业主发放推荐表,根据得票多少,并结合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及委员的代表性、广泛性等因素,确定候选人名单。
  筹备组应该审查候选人的资格。候选人名单产生后,筹备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居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四)遵守业主大会议事日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五)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六)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七)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八)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内任职。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燉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委员会的当选应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燉2以上通过。
  业主委员会选举时,经与会业主过半数投票权同意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若票数相等,应当对得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若经与会业主过半数投票权同意的被选举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应及时视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成立情况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申请表;
  (三)业主公约;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五)选举和表决结果统计表;
  (六)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委员分工等。
  县(市)、区房管部门应在收到上述材料后10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物业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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