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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7]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济南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三月十九日

济南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其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
  房屋已出售并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的,房屋销(预)售合同中的购房人可以视为业主。
  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销(预)售合同中的购房人超过1人的,应当确定1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四条 市房管部门是全市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各县(市)、区房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及其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居(村)民委员会依据本规则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主要职责

  第六条 业主大会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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