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是业主委员会的,应将招标结果及时告知全体业主。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书的内容进行保密,不得复印、抄录。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当日将未中标的投标书全部返还;将排序二、三名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书立即封存,在与中标人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之日将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书全部返还。
招标人收取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后5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在与中标人签订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后5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之日起15日内,到市房管局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第五章 招投标服务和评标专家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房管局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信息,制定有关招标文件和评标综合评分表示范文本,同时提供评标专家名册,对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管理和培训。
第四十二条 市房管局或其指定的机构应建立为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服务的有形市场,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开标、评标活动须在该市场内实施。
第四十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应建立由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的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名册。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名册,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第四十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评标专家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