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
(一)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二)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在现售前30日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四)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项目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届满或解除合同前完成。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投标人少于3人的,建设单位可持招标文件,招标、投标过程的情况书面说明及相应证明向物业所在县(市)区房管部门提出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申请。
住宅物业项目总建筑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住宅建设单位可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县(市)区房管部门提出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申请。
县(市)区房管部门应在受理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核准。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物业管理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物业管理企业。
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
第二十五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无效:
(一)送达时未密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