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10日,持以下材料到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招标文件;
  (三)新建项目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详图;
  (四)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项目需提供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上述招标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的,主管部门应要求招标人改正后方可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预审申请书格式和申请人须知,申请投标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主要管理业绩的证明材料、技术装备、财务状况以及拟派出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资格、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10家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六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的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的疑问应当予以澄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