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市房管局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的条件,并应向3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也可委托经市房管局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招标人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招标人是物业建设单位或相关物业产权人的,其法人代表(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参加招标工作小组;招标人是业主委员会的,应有业主大会授权。
(二)招标工作小组成员中与招标物业相适应的经济、技术或管理类专业人员应占成员总数的50%以上。
(三)具备自行编制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评定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和委托代理机构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资格、联系方式等;
(二)招标项目具体情况,包括物业名称、坐落位置、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绿化面积、物业类型、产权性质、房屋幢数、套数、建筑结构、公建配套、设施设备、投标报价测算所需的各类技术参数和指标、物业档案(含施工或竣工图纸)、小区平面图及物业管理服务用房配置等;
(三)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标准;
(四)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及份数等;
(五)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地点、方法与程序等;
(六)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七)投标书密封要求和送达的截止时间、地点及方式;
(八)悔标的责任;
(九)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
(十)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