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字[2007]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三月十九日
济南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指物业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和其他拥有物业所有权的法人或组织,依照本办法通过招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为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含3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物业(含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其开发建设单位须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投标人少于3个以及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物业,经物业所在县(市)区房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由业主大会确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式。
政府提倡和鼓励各类物业的建设单位和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六条 济南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房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和其他拥有物业所有权的法人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