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公安、科技、民政、建设、交通、农业、文化、电力、通信等部门要指导、督促农村重点解决好消防安全布局、水源、消防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设施和村民住宅耐火等级等问题;要大力宣传、推广秸秆还田、秸秆气化、青贮饲料等农作物秸秆无害化处理技术,引导农民科学利用农作物秸秆,有效遏制焚烧秸秆、放火烧荒等现象;要结合农业收获及冬春季节农村火灾易发特点,适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倡导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要加强对村庄道路的管理,严禁设置栏杆、隔离桩等障碍物,严禁在道路两旁堆放柴草或搭建窝、棚,保障消防车通行。各行政村要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制订《村民防火公约》,因地制宜的组建义务消防组织、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每个村设1名专(兼)职义务消防员,具体负责本村的火灾预防和消防组织建设;要定期组织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有效提升农村抵御火灾的能力。2007年,全市各行政村全部开展消防建设工作,30%以上的村达到标准化要求,2010年全部达到标准化要求。
(三)加强社区消防工作标准化建设。各级公安、民政等部门要加强配合,认真落实省公安消防总队《社区消防建设标准》(鲁公消〔2006〕45号),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将消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内容,成立由居委会主任任组长、居民小组长、物业管理人员等参加的社区消防工作组,负责社区的消防安全管理;推行社区消防安全主任制度,协助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社区要成立群众义务消防组织,定期组织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要制定《居民防火公约》,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保持居民楼和社区内消防通道畅通。2007年社区全部开展消防建设工作,80%达到标准,2008年所有社区达到标准要求。
(四)加强社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各级政府每年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进一步推动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机关单位等活动。每个县(市)区政府都要依托消防站建立一处社会消防教育基地。要将消防安全宣传纳入社会公益事业,科技、司法等部门要将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内容。林业部门应当经常向居民宣传林区防火灭火知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公安消防部门要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人员、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负责人、消防设施施工负责人、消防中介服务组织的技术服务人员等进行消防知识和技能培训。教育部门要加强消防义务教育,把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日常的教育课程;劳动保障、旅游等部门要加强对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导游、保安员等的消防安全培训,并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推行消防安全从业人员职业资格鉴定制度,建立就业促进机制,推动消防安全服务职业化。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员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每半年至少对本单位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与工商、质监等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依法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的整治力度,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生产、流通、使用和维修领域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等违法行为,取消无证经营、维修消防产品等活动。要落实消防产品主动召回制度。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消防产品在依法处罚的同时,要责令企业对已出售的不合格消防产品主动召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不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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