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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三)加强消防力量建设。“十一五”期间,消防装备配备不低于“十五”期间水平,配齐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整合社会抢险救援人员、装备、设施等资源,形成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主的城市灾害应急救援中心,组建化学危险品灾害事故、地震灾害事故、道路交通事故3个专业救援队。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公安现役部队为主体、合同制和企业专职队为辅助,其他多种形式队伍为补充”的地方消防力量体系。“十一五”期间,根据城市消防站建设需要和消防监督工作实际需要,招收合同制消防员和消防文职雇员。进一步加强企业和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大型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大型发电厂及远离公安消防队、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其他企业要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配备必要的灭火和抢险救援装备。要大力发展乡镇消防队伍,中心镇必须建立专(兼)职消防队,其他乡镇及有条件的行政村要因地制宜的建立起政府自办、政企合办、企业联办的专(兼)职消防队。公安消防部队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重大环境污染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从优待警措施,并按照公安部、财政部《武警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04〕300号)的规定,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加强公安消防队灭火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
  四、构建社会防控火灾体系
  (一)坚决整治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安监、工商等职能部门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治理,全力整治火灾隐患。对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当地政府要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负责通报相关部门,确保彻底整改。各级政府要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由上级政府备案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报请当地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的,由当地政府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不留火灾隐患。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申请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未经公安消防部门检查合格的,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办。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监、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歌舞娱乐、宾馆、饭店、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展览、展销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消防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原批准文件并通报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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