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济政发〔200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有效预防火灾事故,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6〕1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到2010年,基本建立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山东省消防条例》配套的地方法规体系,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城乡消防规划编制内容全部落实,消防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健全,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明显提高,各级消防工作责任制普遍得到落实,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建立火灾及灾害事故综合救援体系,城市抵御火灾事故的综合能力明显提高,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全市火灾形势持续稳定。
二、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一)认真落实各级政府的消防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把城镇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装备、地方消防力量建设及社会消防教育培训、消防经费投入、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发展。要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发改、经贸、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劳动保障、建设、规划、交通、农业、林业、文化、卫生、国有资产管理、广电、工商、质监、安监、旅游、公用事业等部门组成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督促各部门落实消防经费投入、城乡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消防宣传教育等消防安全责任。要明确各级政府是消防安全的监管主体,社会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切实落实好消防安全各级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确保消防安全责任制的逐级落实。下级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上级政府专题报告。
(二)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要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分解细化目标任务,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职责,及时将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教育、民政、文化、卫生、国有资产管理、工商、质监、安监、旅游、人防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监管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督促整改或告知公安消防部门处理;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要依法维护相关人员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消防安全权益。教育、民政、交通、农业、文化、卫生、广电、体育、林业、旅游、人防和铁路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市政公用、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信息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