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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民用建筑建筑节能在施工、销售阶段实行公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民用建筑建筑节能在施工、销售阶段实行公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建科(2007)242号)


各区、县建设局、建工局、房管局(所),各建设、施工单位:

  为加强建筑节能监督和管理,现将《南京市民用建筑建筑节能在施工、销售阶段实行公示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二○○七年四月四日

南京市民用建筑建筑节能在施工、销售阶段实行公示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我市民用建筑节能监督和管理,根据建设部令第 143 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255 号、第 237 号《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办法》和《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现就我市民用建筑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在施工、销售阶段实行公示,提出意见如下:

  一、凡我市新开工或进行销售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将所建、所销售的民用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和销售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二、民用建筑建筑节能公示内容: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中建筑节能的主要内容,包括屋面隔热保温、墙体隔热保温、外门窗性能、遮阳、暖通、电气节能以及其它节能措施。

  三、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公示内容进行公示,不得弄虚作假。施工现场、销售场所节能公示内容须一致。

  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涉及建筑节能主要内容或节能措施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先期报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同意后 15 日内,对公示内容进行变更。

  四、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正式开工后,在施工现场按要求公示;在领取房屋销售许可证后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施工现场、销售场所节能公示不得迟于楼盘开始销售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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