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2007年中小学招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济政办字〔2007〕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教育局《关于2007年中小学招生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四月三日
关于2007年中小学招生工作的意见
(市教育局 二OO七年四月二日)
为切实做好2007年中小学招生工作,完善招生考试制度,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工作
(一)各县(市)、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淡化户籍、强化居住地、就近从优、控制择校、积极稳妥”的要求,做好小学招生工作,根据学校实际容量和教学能力对学区进行科学合理的动态调整,确保适龄儿童依法按时入学。初中学校继续实行“相对就近、整体对口入学”的免试招生办法。义务教育阶段各学段均不得按学生成绩分“快慢班”、“重点班”、“特色班”、“分层次班”等,未经市教育局审批,不得设立“实验班”。
(二)公办学校要进一步严格控制招收择校生,自2007年起,小学阶段择校生在中考时同初中择校生一样一律不享受指标生和推荐生待遇。同时,要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额。根据《山东省关于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鲁政发〔2007〕7号)要求,小学招生每班不得超过45人,初中招生每班不得超过50人。
(三)行业单位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按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学区落实招生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本学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民办学校按有关规定招生。
(四)有关部门要做好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加强对定点学校的管理和指导,不断提升定点学校的办学水平,依法保障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收取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借读费。
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要坚持“综合评价、公开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继续推动教育评价制度改革,实行过程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将其结果作为衡量学生达到结业标准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深化指标生制度改革,2007年中考招生将进一步扩大指标生招生学校,增加指标生招生计划,将指标生分配数额由原来计划内招生总数的65%扩大到70%。改革原普通高中学校分批次录取方式,所有普通高中学校均为同一批次录取学校。除推荐生录取试点学校(含济南外国语学校)之间不得兼报外,普通高中学校之间均可兼报。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实行卷面考试与等级考核相结合、闭卷与开卷考试相结合等多样化方式。自2008年起,文科综合考试实行闭卷形式,考试成绩按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4个等级公布,考试等级为D的考生不得被普通高中学校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