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扶助“少生快富”工程特殊困难家庭所需经费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
鼓励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捐助“少生快富”工程特殊困难家庭。
第六条 “少生快富”工程特殊困难家庭申请扶助金的,可以持行政村的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合同书》、《少生快富扶贫工程户落实永久性节育手术证明》、《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荣誉证》。
(二)夫妻或者子女死亡的,提交由县以上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三)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或者其子女意外严重伤残的,提交由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有关机构出具的伤残等级证明。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进行认真核实,并将申请人的情况向其所在的村、组、社区公示。公示结束后,将申请人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核。
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前款规定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结束后将相关材料报送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第八条 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每年年底对“少生快富”户特殊困难家庭集中进行审批,并向自治区财政部门提交“少生快富”工程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经费申请报告、扶助经费使用计划和申请人名单。
第九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每年年底集中对扶助经费使用计划进行复查,并按照审定的申请人名单核拨经费。
第十条 “少生快富”工程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经费通过“一卡通”管理发放。
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将存储扶助金的“一卡通”发放给申请人。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会同自治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少生快富”工程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经费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县以上行政监察部门检举、举报,受理检举、举报的行政监察部门应当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