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少生快富工程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6]16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少生快富工程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少生快富工程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扶助“少生快富”工程特殊困难家庭,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参加“少生快富”工程家庭的经济扶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参加“少生快富”工程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少生快富”扶贫工程特殊困难家庭。
(一)独生子女家庭或者有两个子女的家庭,孩子未满18周岁死亡的;
(二)计划生育纯女户一个子女未满18周岁死亡,且夫妇不再生育的;
(三)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或者其子女未满18周岁意外严重伤残的。
第四条 “少生快富”工程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标准:
(一)独生子女或者两个子女死亡的,一次性给予6000元的扶助金。
(二)计划生育纯女户一个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一次性给予6000元的扶助金。
(三)夫妻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纳入当地农村低保范围或农村特困救助范围;夫妻双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有法定监护人抚养的,可列入当地农村低保范围或农村特困救助范围,无法定监护人抚养的,纳入社会福利院,按孤残儿童优抚政策执行。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或者其子女意外严重伤残的,依据县以上伤残等级鉴定部门鉴定的等级标准,6级-5级的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扶助金;4级-3级的一次性给予4500元的扶助金;2级-1级的一次性给予6000元的扶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