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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

  根据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向市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向市政府报告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单位有责任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市政府负责向省政府报告发生在我市的突发公共事件。
  四、信息报告的时限要求
  各类各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相关县(市)、区政府和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一)一般和较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在2小时以内如实向市政府报告。
  (二)重大和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立即向市政府如实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事件发生后1小时30分。
  (三)对个别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市政府报告的突发公共事件,有关县(市)、区和部门应在接到事件报告后立即报市政府,并说明具体原因。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领导,依据应急预案,研究制定本级本部门突发公共事件报告的具体办法,把责任落实到岗位和具体人员。
  (二)建立严格的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各级各部门的信息报告情况,市政府办公厅将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考核。对在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和处置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对迟报、漏报以及报告质量差的或传达领导及上级机关指示不及时、跟踪协调落实不到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对因迟报、漏报以及瞒报、谎报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的,作为突发公共事件调查处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拓宽信息报告渠道。充分利用互联网、报刊等媒体信息资源优势,积极探索在社区、乡村、学校、企业等基层单位设立信息报告员制度,建立风险隐患报告激励机制。
  (四)建立健全信息交流工作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密切联系,加强信息交流,及时总结经验,查找薄弱环节,研究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高信息报告工作水平。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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