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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

  (4)社会安全事件。影响特别重大的群体性事件;堵塞铁路、干线公路和城市主要交通要道的特别重大事件;有赴京上访的特别重大动态情况。影响特别重大的非法宗教、会道门、邪教组织、秘密结社组织的活动;由民族矛盾引发的各类特别重大问题,损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影响民族团结的特别重大事件;民族分裂组织进行的特别重大分裂活动等。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决水、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案件,劫持轮船、民用航空器、火车等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一次造成公共场所20人以上伤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10人以上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投放危险物质案件;抢劫现金100万元或财物价值5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200万元或财物价值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案值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件、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件,面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涉及50人以上的偷渡案件;涉及人员身份特殊,或发生的时间、地点、部位比较敏感,已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易引发其他事端的特别重大案件;其他情节恶劣、影响特别重大的严重刑事案件。特别重大涉外事件。
  二、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方式
  (一)对发生的各类各级突发公共事件都要向市政府报告,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也要报告。
  (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内容要简明、准确,应包括以下要素:接报时间(24小时制,下同)、信息来源(报警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事发时间、事发地点、事件性质、影响范围、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事件发展趋势、领导到位情况、现场已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事态控制及变化情况。对性质复杂且处置时间长的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实行日报制度,必要时要随时续报。续报一般不再复述事件初始过程,只报告事态发展或处置的进展情况。多次报告的,用“XX事件续报一、续报二……”表述。
  (四)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五)除涉密信息外,一般应同时采用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信息(通过市政府办公网络报送)。情况特别紧急时,可先电话报告,但要及时补报文字材料。涉密信息的报送遵守相关规定。
  三、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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