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承办单位要把提高采纳率、办理期间办结率和代表、委员的满意率作为办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要认真研究代表、委员提出的全局性、前瞻性、指导性的建议意见,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在政策制定、工作开展中予以采纳。要主动加强与代表、委员的沟通联系,切实了解代表、委员提出建议、提案的意图,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找准解决问题的途径。要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确定本单位的办理重点,对关系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办理意见;对关系百姓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市政府督查室应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度和办理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视情况通报检查结果。对办理工作敷衍塞责、超出办理时限,或者违反本通知要求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三、明确办理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一)交办。各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要认真进行核实,逐件登记。如发现不属于本单位承办的,要说明原因在3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大人事代表工作室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及市政府督查室。
(二)办理期限。对会议期间提出的省建议、提案,承办单位须在4月16日前答复完毕;对市建议、提案,各承办单位须在6月30日前答复完毕,其中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提出的提案应在5月10日前答复完毕。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须在3个月内答复完毕。
(三)分办会办。对于分别办理的建议、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代表和委员;明确主办和会办单位的,会办单位应主动将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主办单位要做好意见汇总和答复工作。
(四)书面答复。省建议、提案及市民主党派、工商联提案书面意见报市政府督查室1份,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答复。市建议、提案按规定格式(附件一、二)向代表、委员寄送书面答复函,附答复意见反馈表(附件三、四),市提案答复须同时抄报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书面答复1份。联名人大代表建议,承办单位须向所有联名代表寄送答复意见;政协委员联名提案,承办单位须寄送第一提案人答复函。
(五)网上答复。市建议、提案均须按市人大、市政协有关规定通过市政府政务内网网上答复。
(六)面复。省建议、提案和市领导有明确批示及市人大、市政协确定的重点建议、提案须逐件面复。当面答复代表、委员时,承办单位应填写当面答复表,并请代表或委员填写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