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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预案编制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借鉴其他城市的成功做法,广泛听取专家、管理部门和基层群众的意见,不断提高预案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三、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18号)精神,建立健全我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一般和较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在2小时以内如实向市政府报告;重大和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立即向市政府如实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5小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应急机构建设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完善值班设施,安排专门值班人员,切实做好应急值守工作。市政府应急办要加强对应急值守工作的指导,加强调度检查,对制度不落实、设施不完备的单位进行通报,对迟报、漏报甚至瞒报、谎报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做好应急预测预警工作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隐患排查和分析预警工作,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一)做好隐患排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风险隐患普查工作,对本行政区域、业务范围内的重要危险源、隐患点登记造册,对山体滑坡地段、安全生产危险源和群众聚集地等加强隐患排查。针对不同季节和行业的特点,及时研究形势,分析隐患,制定对策。
  (二)加强分析研判。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评估制度,加强分析研究,及时总结处置经验,密切跟踪突发公共事件事态发展,有针对性地提出科学的处置建议,不断提高处置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三)完善预警机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预测预警的规定,建立健全监测预测、预报预警体系,不断提高监测预警工作的规范性和程序性。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通讯网络等媒体和手段,及时向广大群众发布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
  五、全面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一)启动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按照国务院关于200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国家、省、市应急平台的应急指挥场所和基础支撑系统建设的要求,加快启动我市应急平台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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