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偿债准备金
第九条 为有效防范风险,市财政局应根据项目贷款规模,从财政资金中提取一定数额的“偿债准备金”,作为保证按时偿还项目贷款本息的风险资金。
第十条 偿债准备金主要作为当使用专项资金项目的还贷资金出现临时性周转困难时,保证按时偿还项目贷款本息的风险准备。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设立偿债准备金专户,用于存放偿债准备金。
偿债准备金专户实行余额控制,该专户余额不得少于当年应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5%。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足额提取偿债准备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资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对专项资金实行“全部归集、计划管理、余额控制、动态监管”的管理模式。
(一)市财政局应将来源范围内的资金全部归集到专项资金项下,且每年列入专项资金的额度不少于5000万元。
(二)市财政局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专项资金实行计划管理。每年末,制订下年度专项资金的收支计划,并纳入预算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及贷款的还本付息要求。
(三)专项资金余额应当大于当期应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并在项目贷款本息到期的10个工作日前,将还本付息资金划至融资平台指定的账户。
(四)对专项资金专户的全部归集、余额控制的过程进行动态监管,确保专项资金的用途。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应每半年向市政府汇报专项资金、偿债准备金的收支情况及项目贷款的偿还情况。
第十五条 市监察、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和偿债准备金的监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不按本办法归集、使用、管理资金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主体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OO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