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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州政发[2006]30号)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鄂州市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

鄂州市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城市建设步伐,深化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规范鄂州市城市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归集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归集和使用遵循集中管理、提高效率、适度负债、控制风险、规范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 市财政局为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归集和使用进行管理。
  市监察、审计部门依各自职能对专项资金的归集和使用实施监督审计。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来源和用途

  第四条 专项资金来源包括: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市级财政可以支配的部分土地出让收益;
  (三)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以政府信用融资用于城建的资金;
  (五)其他可用于城市发展的财政性资金。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用途:
  (一)市级重大项目的资本金投入;
  (二)偿还市级重大项目贷款本息;
  (三)向指定融资平台投资、补贴和贴息;
  (四)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用途。
  第六条 融资平台用专项资金作为项目贷款的还款来源,以及以该项下权益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的,应经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审批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年度收支计划由市财政局负责编制,报经市政府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先由用款单位(或项目)向市政府提出用款申请,市财政局对用款申请负责核查并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具体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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