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修改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动物诊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7)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有序开展动物诊疗工作,有效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
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现将《南京市动物诊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九日
南京市动物诊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活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是指从事动物疾病诊断、治疗和动物阉割等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申领《动物诊疗许可证》,并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审核和发放,并对动物诊疗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动物诊疗机构包括动物医院和动物诊所。开办动物诊疗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
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