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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城区70周岁以上老年人乘坐公交车辆有关事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溪市贯彻执行《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实施意见(发布日期:2010年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27日)废止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城区70周岁以上老年人乘坐公交车辆有关事宜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6〕79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自1998年市政府《关于完善70周岁以上老年人有关政策的通知》(本政发〔1998〕11号)下发以来,我市7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生活、医疗、游览、出行等方面得到了诸多优惠和照顾,方便了老年人的生活。但是,随着形势的变化,该文件第一条第三项关于“凭优惠票(每人每年10元)乘坐市内公共电、汽车(含牛心台)”的规定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和公交企业发展的要求。为此,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城区70周岁以上老年人乘坐公交车辆的优惠政策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0月1日起我市城区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新版《本溪市老年人优待证》免费申领《老年人优惠乘车证》,持《老年人优惠乘车证》半价乘坐市区所有线路公交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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