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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烟尘控制区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区域划分及有关要求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烟尘控制区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区域划分及有关要求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6)80号)


各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有效监管城区大气污染源,解决城区煤烟型污染现状,进一步改善城区空气环境质量,确保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 “十一五”空气环境质量目标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现将城市烟尘控制区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区域划分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区域划分
  (一)烟尘控制区城市规划的中心市区,包括平山、明山、溪湖区的建成区和姚家、大峪、卧龙、牛心台、梁家、威宁等120平方公里区域以及南芬区6.8平方公里区域,共126.8平方公里。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明山区:北地街道办事处、金山街道办事处、明山街道办事处、高峪街道办事处、新明街道办事处(东延本桓公路至峡沟桥及两侧可视范围)和东兴街道办事处(南至新立屯高速公路南口内)的城区区域。平山区:站前街道办事处、东明街道办事处、崔东街道办事处、平山街道办事处、工人街道办事处、南地街道办事处、千金街道办事处(除千金加油站外和解放南路联立街一洞桥桥外) 的城区区域,不含本钢工源厂区。溪湖区:河东街道办事处、河西街道办事处(东至头道岗桥内、西至本溪湖公园,不含柳塘和太平地区)、彩屯街道办事处、彩北街道办事处(3路公交车终点站内)、竖井街道办事处华阳社区的城区区域。
  二、有关要求
  (一)烟尘控制区内所有排放烟尘的单位,必须对超过标准排放烟尘的设施进行治理,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对烟尘控制区内超过标准排放烟尘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加倍征收排污费、罚款、封炉等处罚。处罚的等级和金额可参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4吨(2.8兆瓦)以下的各种锅炉、窑炉、茶炉、营业灶和食堂大灶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即国家规定的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等),一律使用清洁能源。
  (四)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内锅具及燃料使用情况,对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责令拆除或没收其设施,并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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