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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公用事业单位推行办事公开制度的意见

  1、单位名称、工作职能和权限、机构设置、服务范围、岗位职责、单位领导名录和分管的工作、便民服务电话;
  2、办事项目、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办事流程、办事结果;
  3、工作规范、行为准则、服务标准、服务承诺、违诺责任及处理办法、奖惩考核办法;
  4、收费和处罚的依据、项目、标准及缴费办法;
  5、投诉受理和监督办法,包括投诉电话、监督机构,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处理规定,聘请的社会监督员姓名;
  6、与服务对象密切相关的变动事项、工作方案及重要信息,如资源短缺、突发事件等;
  7、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如公共政策的出台、价格制定和调整;
  8、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等。
  对内公开的内容要与事务、厂务、院务、校务公开相结合,包括单位的经营情况、财务管理、物资采购、工程项目建设、人事任免奖惩等重大决策事项;涉及职工福利待遇、安全保障等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以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其他重要事项等。
  (二)公开的形式。办事公开工作本着“简便易行、方便群众、利于监督”的原则,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多形式、多层次予以公开。
  1、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亮证服务;
  2、建立固定办事公开栏、公告牌,定期或随时公开;
  3、设立专线咨询电话、咨询服务台和监督台,直接与群众面对面互动交流;
  4、印发文件、资料,制作办事须知、办事指南、服务手册或便民卡片,方便群众查询;
  5、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开辟办事公开专栏或专题论坛;
  6、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咨询会和新闻发布会,建立职代会、民主议事会等制度,直接与群众交流沟通;
  7、运用电子科技手段,充分利用网络进行公开。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可安装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声讯电话等设备,公开群众需要查询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实现部门和单位与群众网上沟通,互动交流。
  (三)公开的程序。按照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的要求,要建立办事公开的责任制、审议制、评议制、备案制、反馈制等制度,按照“提出、审核、公开、评议和反馈”的程序规范工作。对公开的事项要预先经过办事公开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审核把握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和时间。应该公开的事项,必须及时公开;不能公开或暂时不能公开的事项,必须说明理由;公开事项变更、撤消或终止的,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及时告知公众。要自觉接受群众评议,重视社会和群众意见,注意从中发现工作的薄弱环节,及时整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事项的,受理部门要进行登记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是否公开的答复,不能公开的,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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