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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信息化建设的意见


  3、建设农村信息平台,通过电话语音服务、手机短信、互联网网站等方式,将政府农业部门、农业科研机构、涉农企业单位提供的农业信息及时传递给农民,促进农业信息有效传播。

  三、组织实施

  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各方配合、加快实施”的

  原则,由宁夏通信管理局牵头制定全区农村信息化建设实施总体方案,并组织协调宁夏电信有限公司、宁夏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通宁夏分公司等电信运营企业,发挥企业各自优势,分别制定具体措施,充分利用无线、有线技术手段,成片推进山区农村电话普及工作,提高农村信息化应用水平。宁夏电信有限公司要加快光缆、宽带“进乡入村”的建设步伐,提高宽带互联网接入范围,并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整合涉农部门信息资源,建立适合地方农村经济发展的综合信息平台,在我区广大农村推广应用互联网业务。宁夏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通宁夏分公司要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加快“村村通电话”工程向自然村延伸,提高农村电话普及率,充分利用互联网和手机短信息平台,共同促进农村信息化应用。

  各市、县(区)要安排各乡、镇尽快统计所属自然村电话需求情况,查找电话业务能力不能覆盖的区域,及时上报宁夏通信管理局。通信管理局将未通电话自然村和尚未覆盖区域的情况汇总后,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各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通信线路和通信设施的安全保护,严厉打击盗割光电缆和破坏通信机房、设施等违法行为,维护电信通讯设施的正常运营。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在自治区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将农村信息化建设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安排,把农村信息化建设作为全区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

  各市、县(区)要成立相应的加快农村信息化建设协调小组,加强协调,积极配合,主动解决农村信息化推进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对涉及通信机房、基站铁塔、通信线路建设用地,属于国有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属于集体用地的,用地单位要对被征地农民及时予以合理赔付和补偿。各级政府要认真做好群众工作,教育农民不能乱要价和以各种方式妨碍通讯工程建设。建设、水利、交通、电力、林业等有关部门要对工程管道线路敷设、通信机房建设、电力接入等施工给予积极支持,并适当减免各类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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