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清查退耕还林政策兑现情况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06]35号)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退耕还林是国家实施的一项重大生态建设工程。我市退耕还林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但在退耕还林政策兑现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截留、抵扣、挪用退耕还林资金等现象较为突出,严重影响了退耕还林工作进一步开展,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和积极性。为了确保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全面落实到位,根据国务院《
退耕还林条例》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近期对全市退耕还林工程政策兑现情况进行一项全面清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立清查工作专班。全市退耕还林政策兑现情况清查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市监察局、市林业局配合,共同组成清查专班。各区要相应成立工作机构。各乡、镇、街办要成立由常务副书记任组长,分管财贸、纪检、林业的负责人任副组长,财政所、林业站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专班。
二、明确清理任务。本次清查工作采取乡(镇、街办)自查、区级抽查、市级核查的方式进行。清查内容为2002年至2004年退耕还林工程的种苗造林补助费(50元/亩)、粮食补助(210元/亩/年或原粮300斤/亩/年)、生活补助费(20元/亩/年)以及退耕地农业税转移支付等专项资金兑现到农户的情况。各乡、镇、街办要在6月1日以前完成清理自查工作,并据实填写《退耕还林政策兑现清理情况汇总表》、《退耕还林政策兑现清理情况小班表》(具体表样由市林业部门制发),各乡、镇要将自查结果及报表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各区工作专班汇总,并承担自查结果真实性的责任。各区工作专班要认真负责地对乡镇自查结果进行抽查,抽查资金比例不得低于30%。各区、街办应于6月31日前将本地清查结果及有关表格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市清查工作专班。市清查工作专班将对乡、镇、街办自查和区级抽查结果进行核实、督查。
三、严明工作职责。清查工作坚持“谁清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清查工作质量。对清查不力、欺上瞒下、玩忽职守、敷衍搪塞、完不成清查任务的人员要追究责任。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内的清查结果和整改工作负总责。要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对没有按规定使用工程资金的,要尽快规范;没有向群众公示的帐目,要及时公示;违规挪用的,要坚持谁挪用、谁退还。对逾期未整改的,要严格按照《
退耕还林条例》和省纪委《关于违反退耕还林政策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鄂纪发〔2004〕6号)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所在地政府主要领导人对辖区内发生违反退耕还林政策规定的问题,如不制止、不查处,包庇、袒护的,将一并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