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公安局关于2007年春节期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哈公告[2007]1号)
为加强2007年春节期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让全市人民过上一个欢乐、喜庆、祥和的春节,根据国家《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发布通告如下:
一、限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2007年2月10日(腊月二十三)6时至2007年3月4日24时止,其中除大年三十外,每日零时至6时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二、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馆、公园、医院等公共场所;
(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四)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内;
(五)文物保护单位;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禁止燃放的品种
擦炮、拉炮、摔炮、纸手榴弹、礼花炮以及药量超过30克的超大双响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