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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公安局关于2007年春节期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哈尔滨市公安局关于2007年春节期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哈公告[2007]1号)


  为加强2007年春节期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让全市人民过上一个欢乐、喜庆、祥和的春节,根据国家《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发布通告如下:

  一、限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2007年2月10日(腊月二十三)6时至2007年3月4日24时止,其中除大年三十外,每日零时至6时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二、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馆、公园、医院等公共场所;
  (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四)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内;
  (五)文物保护单位;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禁止燃放的品种

  擦炮、拉炮、摔炮、纸手榴弹、礼花炮以及药量超过30克的超大双响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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