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成果申报
(一)申报资格
1.申报参评的成果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出版社或报刊上正式出版、发表的成果;在市级社科学术团体以上(含市级)举办的学术研讨会上交流,并选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或获奖的成果;虽不具备上述条件,但已被有关部门采用,并产生明显效果的调研报告、咨询方案、对策研究也可参评。
2.申报参评的作者必须是我市的社会科学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外地或省直、中直部门对哈尔滨市进行社科研究的作者;我市作者与外地作者合作并为第一作者。
3.申报的成果明确权属。两人以上合作的成果,不能以个人名义申报,必须经合作者同意后,与合作者(含共同主编)具名申报,三人以上合作的成果,只标明前三位作者,如果第一作者(或主编)放弃申报权的,须出示让权申报的证明,其他作者完成成果写作任务占50%以上的,方可申报。多人合作的同一主编、同一学科的系列丛书,每一分册主编相同的,如果整体参评,不再允许分割参评;如果分割参评,不再允许整体参评。每一分册主编不同的,不能整体参评。不属于同一主编、同一学科的系列丛书不能整体参评。作品署名,以单位为作者的,署单位名义申报。课题组成果,以课题组组长名义申报。 著作类以版权页署名为准,版权页上署名的顾问、编委、主审等不具有申报权,其申报权归“作者”或“主编”。文章以正文标题下首次出现的署名为准。
(二)申报办法
1.成果申报程序。由作者本人填写《哈尔滨市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申报书》(可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arbin.gov.cn下载),连同参评成果和佐证材料各一份向初评组申报。成立初评组的单位,本系统或本部门的作者可直接向该初评组申报,如果成果与本单位初评组学科不符,应向相关学科初评组申报,也可直接向市评奖办申报,并由市评奖办转相关初评组评审。
2.申报费缴纳及使用。根据《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暂行办法》(黑办发〔1988〕9号)规定,参评作者要根据自报成果等级,向初评组缴纳申报费,未缴纳申报费的成果不予接纳和评审。申报费的标准为:特等奖200元;著作类(含专著、编著)一等奖80元、二等奖50元、三等奖以下(含三等奖)30元;论文类(含调研报告)一等奖50元、二等奖30元、三等奖以下(含三等奖)20元。申报费全部由初评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