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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机构应明确参与应急活动的所有部门通信联系方式并提供备用方案。
  4.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各专项应急委和各区建立本系统、本地区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并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保证应急状态时统一调用。应急装备拥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相应的登记、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4.3 应急队伍保障
  4.3.1 专业队伍
  市、各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装备建设,逐步建立或者确定政府综合性专门应急救援队伍,充分发挥消防部队的专业救援作用。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组建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包括:卫生部门组建医疗救护队伍,城建、电力等单位组建城市基础设施抢修队伍,通信管理和运营企业组建通信队伍,交通部门组建运输队伍等。同时,各应急队伍应制定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队伍快速反应和应急救援能力。
  4.3.2 企业队伍
  矿山、危险化学品、电力、供水、供气、林场等企业应当组建企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作为本单位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第一响应队伍。
  4.3.3 志愿者队伍
  市应急委逐步建立由高等院校学生组成的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基层政府、共青团组织和基层单位建立由机关干部、 民兵组成的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并建立档案,作为应急救援的重要后备力量。确定一批有相关领域抢险救援能力的单位作为抢险救援后备队伍,并掌握其装备、人员构成等情况。
  4.3.4 队伍动员方案
  市、区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动态数据库,制订先期处置队伍、后续处置队伍、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以及保持应急能力的措施,包括协调调动消防部队、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人员的方案和措施。
  4.4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铁路等部门为应急救援人员及物资运输提供交通方便。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水域航道管制,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铁路、桥梁受损或需要架设临时通道时,交通、城建、铁路等相关部门应迅速组织、协调抢修或施工,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4.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组建装备先进、技术过硬、反应迅速的医疗救援体系。制定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和灾害事件社会化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组建由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成的突发公共事件和灾害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和防疫队伍,配备必要的车辆、设备和医护人员,确保在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时,能够快速组织医疗救护人员奔赴现场进行应急救治。提高应急反应速度,缩短急救半径,不断提高应急救护水平。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4.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制订并实施应急状态下维持社会治安秩序的各种工作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重点、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武警部队参与治安维护。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4.7 物资保障
  事发地政府负责应急救援行动时的基本物资保障。
  市应急委负责提出特种物资储备的规划建议,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商务局、市粮食局负责落实。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建立常备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所需的物资供应。
  各级政府、专业应急机构和各部门、有关单位的物资储备应坚持合理规划,统筹安排,规范管理。物资储备的数量、种类应当满足区域内应急救援的需要,实现动态储备。
  要加强储备物资的管理与维护,防止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物资缺失或报废后必须及时补充和更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研究制订应急物资征调及管理办法,确保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生物资储备不足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市民政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救援物资的社会捐助工作。必要时,由市应急委向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申请调拨救援物资。
  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做好事发地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4.8 经费保障
  4.8.1 政府专项资金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当年专项资金不足时,财政及时予以保障。应急工作专项资金专款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和专业队伍建设。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每年对应急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
  4.8.2 企业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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